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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中院对一起“拒不执行罪”自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

文章来源:江南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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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2-07 17:17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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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现在宣判!”2024年2月6日下午,宜兴法院第二法庭内,无锡中院对一起“拒执罪”自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,依法判决被告人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  2015年9月8日,宜兴法院判决开某某归还潘某借款本金、利息、工资计165万元,某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开某某与某混凝土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,潘某向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共计收到执行款439838元,剩余款项一直未履行。

  案件执行过程中,2016年12月8日,某混凝土公司向第三方公司发出律师函,将对第三方公司享有的债权4376929.35元转让给易某某,经协商,易某某同意以220万元结付该笔债权。后第三方公司代表、易某某、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签订了还款协议,并履行完毕。

 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潘某于2023年7月13日向宜兴法院提起刑事自诉,请求追究宗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的刑事责任。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,宗某在明知其公司对潘某的债务已经法院判决并已生效的情况下,把其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易某某,该债权转让后,易某某也得到了债权的实现。某混凝土公司在可以实现债权的情况下,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,情节严重,宗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  宗某认为上述判决量刑过重,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。二审审理过程中,宗某近亲属与潘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约定宗某向潘某一次性支付20万元,潘某与宗某及某混凝土公司的所有债权、债务关系全部一次性了结。上述款项支付后,潘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。无锡中院认为,一审根据宗某的犯罪事实,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判处,所处刑罚并无不当。但鉴于二审审理过程中,宗某的近亲属积极代为支付欠款,并取得潘某的谅解,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判处宗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(何小兵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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